典當物之滿當期限為三個月。
滿當期後五日內,持當人仍可取贖, 或結清三個月利息費用後重新再當。亦可先繳付一至二個月利息費用, 展延滿當期限。
逾期不取贖或未辦理付息延期手續, 依法當舖即取得其押當物之所有權,並得變賣之。